明朝军户制度
朱元璋称帝后,利用军队实行卫所屯田。对军士进行剥削。据《明史•食货志》载,明政府规定,边地的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屯军要向政府交纳赋税,称为“屯田籽粒”。洪武年间规定军屯“亩税一斗”。军屯的税粮是明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
洪武初年,中央设大都督府,做为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统领全国各都指挥使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等官。每个都司所辖卫所无定例,大体上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设指挥使等官。每卫管辖五个千户所,以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设千户等官。每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以一百一十二人为一个百户所,设百户等官。每百户所又管辖两个总旗,设总旗官。每总旗及设五小旗。
明朝卫所军士的来源,基本上有四个途径。据《明史•兵志》载:卫所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军,即原来的农民起义军及反元群雄各部的战士。归附军,即投降的元军部队。谪发军,即因犯罪而被罚充军役的官吏和军民。谪发军亦称为恩军或长生军。除上述三种外,第四类是垛集军,即由全国各地征平民所充之军,这是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平民一被征为军士,便世世代代为军籍,不得交易,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明朝的民籍和军籍有严格的区分,军籍又称为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