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户 ,_ag;pt9)
,_ag;pt9)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 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 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 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 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_ag;pt9)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