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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2.16”道路交通事故专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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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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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0楼 发表于: 2013-12-10













(注:2013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北行申字第6号)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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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1楼 发表于: 2013-12-10

广西北海:道路交事故涉嫌涉警电话录音曝光


时间:2013-9-28 6:34:04  作者:鲁宁平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8  评论:0


内容摘要:  广西北海访民颜继晓发来消息称,已经过了承诺期,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对其状告北海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作出答复。看来,国庆假期之前没指望了。  针对广西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裁定,颜继晓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据悉,该院工作人员已...


[点击查看原图]  广西北海访民颜继晓发来消息称,已经过了承诺期,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对其状告北海市公安局的再审申请作出答复。看来,国庆假期之前没指望了。
  针对广西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裁定,颜继晓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据悉,该院工作人员已经于8月20日接受了颜继晓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颜继晓,再审申请材料将会提交院领导,并于七日内给颜继晓答复。后,该院工作人员告诉颜继晓,鉴于案件情况特殊,需要根据规定再延长一个月才能作出答复。
  2012年2月16日,颜继晓的女儿颜昌丽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摩托车驾驶员未注意安全驾驶所致的单方事故。颜继晓认为事故原因存疑,不排除他方肇事逃逸的可能。颜继晓一面申请行政复议,一面请求北海市公安局关注并公正处理。同年4月17日,北海市公安局在颜继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颜继晓认为该结论无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刻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并影响了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后做出的复核结论,颜继晓认为北海市公安局超越职权,以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形式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且未履行职责,尽其监督职能,致使女儿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真相未明,其和家人名誉、经济受损,安全得不到保障。
  相关会议录音证实,颜继晓及家人曾要求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2.16道路交通事故”专案组负责人刘海调查一个涉嫌为该局下属警员的电话录音,却遭到了刘海局长的拒绝。(公开的)该电话录音录制于2012年4月5日下午,而正是这天上午,笔者针对颜家投诉反映情况,联系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北海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消息证实,北海市公安局居然也是在这一天针对“2.16道路交通事故”成立了专案组,次日,笔者的调查报告材料即委托颜家人送达了包括北海市公安局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颜家状告北海市公安局之后,就频频接到骚扰电话、威胁恐吓短信,虽然不止一次报警、投诉,但,至今都没有查处结果。颜家人怀疑,警方内部有“内鬼”在不断及时地给涉嫌肇事逃逸者通风报信、泄密。
  今年7月15日,颜继晓及家人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进行了网上投诉,24日,该投诉就被转交北海市公安局办理,但,至今网上查不到相关办理结果,也没有任何人联系颜家人作出解释。颜继晓曾为此联系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同志的秘书杨涛(音)同志求助,得到的答复依然是:将交北海市公安局办理。(中国百姓喉舌网 鲁宁平 2013-9-28)

附:涉嫌涉警电话录音


文章来源链接:http://web1826412.m1.jjisp.com/news/?575.html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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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2楼 发表于: 2013-12-10
                                                     广西北海:公安机关虚假材料欺骗公安部?

时间:2013-10-28 17:24:52  作者:鲁宁平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54  评论:0


内容摘要:  近日,因广西北海“2.16道路交通事故”而上访的颜继晓及子女给笔者发来消息称,他们通过网上信访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网上最终答复意见:已处理。  连同答复意见,还有北海市公安局“北公报【2013】52号”文件:《关于...






  近日,因广西北海“2.16道路交通事故”而上访的颜继晓及子女给笔者发来消息称,他们通过网上信访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网上最终答复意见:已处理。
  连同答复意见,还有北海市公安局“北公报【2013】52号”文件:《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这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发给公安厅办公室的文件证实,该局于2013年2月16日就接到了公安部交办的颜继晓信访事项,并落实了承办单位和包案领导。《情况报告》称颜继晓的主要诉求是“对交警部门所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颜继晓及子女对此不予认同。颜继晓及子女认为,北海市公安局专案组调查结论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行为,经过广西新闻媒体的扩散,客观上形成了社会影响,并导致了北海市交警支队作为下属单位,不可能不做出与上级专案组调查结论一致的交通事故复议结论,同时,让涉嫌肇事方及涉嫌警员肆无忌惮电话、短信恐吓、威胁,虽经多次报案,北海市公安机关却总是以“已结案”为由予以推诿。忍无可忍、无路可走、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才按程序逐级信访到了国家公安部。
  颜继晓及子女证实,直到看到网上信访答复材料,他们才知道相关信访材料已经到了国家公安部,并被批转。颜继晓的女儿颜昌凤回忆说,今年6月7日,在北海市委,该市市委书记王小东同志的秘书杨涛曾向其出示过北海市公安局给北海市委书记王晓东同志的汇报材料,里面详实地反映了该局的相关工作,该汇报材料强调“2.16道路交通事故”已经结案。该材料还详细汇报了中国百姓喉舌网、中国反腐维权网的调查情况,认为两站的调查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其中强调,中国百姓喉舌网创办人鲁宁平电话给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并与海城区交警大队黄翠警官(女)多次通过QQ交流,影响了公安干警正常的办公秩序。至于颜家民告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海市公安局——后所收到的威胁短信和相关电话,公安机关已安排相关派出所进行调查。
  然而,以北海市信访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这份网上答复意见材料中,却没了这些内容,依然只是强调已结案。
  颜继晓及子女表示,对该答复意见并不满意,他们强调,既然“2.16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那么,谁又能对相关骚扰电话、威胁恐吓信息做出解释呢?是谁、为什么拨打骚扰电话、发送恐吓信息的?北海警方为何对相关报案不予侦查、调查?这里面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
  颜继晓认为,北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报告》明显是欺上瞒下,既没有征求上访人意见,也向上级领导包括国家公安部隐瞒了事实真相。
  颜继晓及子女称,他们将继续依法、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中国百姓喉舌网将会同联盟网站继续予以关注。(中国百姓喉舌网 鲁宁平 2013-10-28)




(注:事故摩托车左侧油箱,拍摄于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内,未做任何鉴定前,手机拍摄)



(注:事故摩托车左侧已变形的把手,拍摄于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内,未做任何鉴定前,手机拍摄)


广西北海:公安局自己监督自己会出什么结果?
http://web1826412.m1.jjisp.com/news/?283.html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草率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被指草菅人命
http://web1826412.m1.jjisp.com/news/?287.html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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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3楼 发表于: 2013-12-11
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的材料

尊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你们好。
  我叫颜继晓,男,195911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大王境村16-1号,系依法按照程序初访到国家信访局。
  我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控告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袒护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违法办案,故意回避相关证据和事实,导致我女儿颜昌丽及同事死的不明不白,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和说法,让我们全家人深陷痛苦之中不能自拔,现在全家人都放弃了打工,整天就为了我女儿颜昌丽的真正死因四处奔波、求助。
  2012216日晚2255分许,我21岁的女儿颜昌丽搭乘同事23岁的夏春雨驾驶的桂E57V26号两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景大道高德新大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春雨、颜昌丽死亡及E57V26号两轮摩托车损坏。我们家属却直到凌晨1点多才接到通知并赶到现场。当时现场已清理且两死者已送往殡仪馆。我们至今无法得知整个事故经过!
  21817)日,我们全家又到了现场,现场的痕迹非常明显。我们根据交警当晚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测量得知:事故现场路段有近80米长(起点至终点)车轮与右边人行道路边石严重磨损且路边石上有严重银白色金属划痕迹象。现场照片显示两死亡者尸体紧靠着仰卧于距离起点50米左右的灯柱旁(该灯柱无擦损痕迹);距离事故车辆25米左右;妹妹左大腿至膝盖处有大片明显灰痕;手机正置于裤后袋中、双手紧握、左手置于腹部且弯曲的小指上沾有深灰色物质、右则在头后弯曲且与男死者的弯曲的腿紧靠、衣服向上紧缩、腹部外露、脸上无任何伤痕且无头发遮盖;女儿的两只鞋两只鞋子、两只袜子和一只鞋垫俱正面整齐距于尸体4米多处,距离车道较远的人行道上;且上述物品(鞋子、袜子、鞋垫)全部置于事故摩托车与死者尸体间;现场无任何血迹(除男子张开口的嘴角边有少量血迹外)。
  经过我们家人多方努力所掌握的证据,有理由怀疑这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相关证据我们提交到了交警部门,却不被采信、认定;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故意回避现场明显刮擦痕迹,责任认定书中隐匿现场,隐瞒事实,认定为单方事故,是我女儿和她同事不幸发生的车祸。
  我们上访到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公安局偏袒下属,通过新闻媒体误导舆论,隐瞒真相。
  上访到广西省各相关部门,都被踢回北海。
  无奈之下,依照程序上访到国家信访局。详细情况,在附件中。

此致
国家信访局

       控告人:颜继晓 携全家人 跪求
         二0一三年七月月十五日

控告人颜继晓
  联系电话:18277939143
  身份证号码:45052519591128443X
  通讯地址:广西北海市XXXXXXXXXXXX
  邮  编:536001






附件一



泣 血 控 告 信
——谁来慰藉飘在北海上空的冤魂?
控告人:颜继晓携全家人跪诉





尊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
  你们好。
  我叫颜继晓,男,195911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大王境村16-1号,系依法按照程序初访到国家信访局。
  我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控告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袒护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违法办案,故意回避相关证据和事实,导致我女儿颜昌丽及同事死的不明不白,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和说法,让我们全家人深陷痛苦之中不能自拔,现在全家人都放弃了打工,整天就为了我女儿颜昌丽的真正死因四处奔波、求助。
  2012216日晚2255分许,我21岁的女儿颜昌丽搭乘同事23岁的夏春雨驾驶的桂E57V26号两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景大道高德新大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春雨、颜昌丽死亡及E57V26号两轮摩托车损坏。我们家属却直到凌晨1点多才接到通知并赶到现场。当时现场已清理且两死者已送往殡仪馆。我们至今无法得知整个事故经过!
  21817)日,我们全家又到了现场,现场的痕迹非常明显。我们根据交警当晚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测量得知:事故现场路段有近80米长(起点至终点)车轮与右边人行道路边石严重磨损且路边石上有严重银白色金属划痕迹象。现场照片显示两死亡者尸体紧靠着仰卧于距离起点50米左右的灯柱旁(该灯柱无擦损痕迹);距离事故车辆25米左右;我女儿左大腿至膝盖处有大片明显灰痕;手机正置于裤后袋中、双手紧握、左手置于腹部且弯曲的小指上沾有深灰色物质、右则在头后弯曲且与男死者的弯曲的腿紧靠、衣服向上紧缩、腹部外露、脸上无任何伤痕且无头发遮盖;妹妹的两只鞋两只鞋子、两只袜子和一只鞋垫俱正面整齐距于尸体4米多处,距离车道较远的人行道上;且上述物品(鞋子、袜子、鞋垫)全部置于事故摩托车与死者尸体间;现场无任何血迹(除男子张开口的嘴角边有少量血迹外)。
  2012219日,我们在北海365网上发出《寻找海景大道靠近高德桥上坡路段车祸目击证人》一文,之后,有个好心的网友通过网络告诉我们,我女儿颜昌丽和同事夏春雨死于交通肇事,肇事者逃逸。这位好心人还手绘了一幅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图,并约见了我大女儿颜昌凤并亲手将手绘地图交给我大女儿,告知我们事故周边有三个路口,都安装有摄像头,如果调取这三个摄像头拍摄的事故发生前后的画面,就能通过排查锁定该肇事车辆。
  后来,又有一个网友通过网络告诉我们,事故经过是这样的:
  201202162230分许,陈XX驾驶的一辆银白色轿车沿海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高德大桥弯道路段时,由于轿车司机是酒后无证驾驶,且违法交通规则跨越道路双实线正侧面划撞到夏春雨驾驶的自东往西方向的桂E57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才导致该摩托车在高德大桥弯道路段时与大桥北侧人行道的路牙石发生碰撞,导致该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夏春雨、颜昌丽被抛摔离二轮摩托车后倒地,据颜昌丽的现场死相可推测颜昌丽并未当场死亡,且结合知情人提供的线索,陈XX当时并未采取任何急救伤者的措施,且阻止杨XX拨打120和提出要抢救伤者的善举。所以,夏春雨和颜昌丽的死亡,陈XX要负全责任。且根据当晚的事故现场交警证实,事故现场没有轿车的刹车痕迹,可得知在车辆划撞时陈XX并未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属主观上恶性肇事逃逸且其阻止杨XX采取救人措施,可得知陈XX恶劣至极。
  这个好心的网友还给我们提供了二人的具体家庭住址和该案件的相关知情人及其家庭的相关社会关系,我们自己做了走访调查,但,始终未能见到左侧有划痕的肇事车辆。这位好心的网友告诉我们,陈某经常将该车辆借给某派出所干警冯某使用,车辆有可能被陈某等人藏匿。
  在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鉴定结论未出来之前,有知情人告诉我们,交警已经锁定了银白色肇事车辆,相关鉴定也证实了是肇事逃逸。
  我们将相关情况反映到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但不知何故,最终鉴定结果却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
  由于不满交警部门的工作及结论,加上好心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不断接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电话,我和家人先是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刑事立案,在无人受理的情况下,我和家人在公安局门口及其他地方发出了跪求真相书,并拦住了北海市公安局刘副局长,将相关的线索,证据等材料交给了刘副局长,要求查出真相,并按刑事案件给予立案查处。我长子、媳妇本在四川打工,得知噩耗,专程赶往北海等待消息,现在,为了获知颜昌丽真正死因,全家七口人都已无心工作,全部放弃了手头工作,为此奔波,为了死去的女儿能走的明明白白,也为了让家人们心里都明明白白,更希望类似悲剧不要在其他家庭再续上演,我将和家人继续努力下去,直到水落石出。
  在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同时,我们积极通过网络寻求帮助,我家的不幸遭遇引起了民间网站——中国百姓喉舌网——创办人鲁宁平的关注,依据我们反映的情况、提供的相关资料写出了调查文章《初稿——《道路监控间歇性失效,事故真相分歧性还原》,并委托我于46日直接送往北海市公安局及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
  416日,北海市公安局信访室组织召开了一个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被告知,向我们提供信息的好心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已如实供述了自己为了达到打击报复别人的目的,向我们提供了虚假的交通信息。在会上,警方向我们提供了好心人叶某的照片,然而,照片却让我大女儿颜昌凤大吃一惊。
  事故发生后,我大女儿颜昌凤曾被一头部受伤、包缠有一小片纱布的男子主动约见,该男子当面向其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周边地图,地图上标明了几个监控点,并建议我们家人要求交警部门调取事发当晚这些监控点的录像,事故真相就能真相大白。该男子还语气坚定地告诉颜昌丽的姐姐要相信他说的,那辆肇车是从北海市区开往工业园方向的。然而,此时公安机关出示的好心人的照片却与颜昌丽的姐姐当日所见之人绝非同一人。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会后我们家人被允许到拘留所见到了已被拘留了4天的好心人叶某,拘留所的好心人叶某当众亲口否认曾与颜昌丽的姐姐见过面,颜昌丽的姐姐也十分肯定的认定,这个好心人绝非主动约见自己的那个好心人
  45日上午,中国百姓喉舌网鲁宁平曾电话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大队长王和平了解该事故相关情况,下午2点多,我大女儿就接到了一个奇怪的电话,电话中一名男子称当晚(216日)的事故都是杨某某酒后驾驶造成的,跟自己无关。电话中该男子虽然未表明身份,但是,我大女儿通过QQ将录音播放给好心人听,好心人很肯定地告诉她这是某派出所警察冯某。颜昌丽的姐姐曾当众当面质疑拘留所里的好心人叶某,叶某却矢口否认曾听过该录音。
  对于警方抓获的好心人身份,以及曾被好心人指定为警察冯某亲口所说的电话录音,在16日的会议上,警方称这些都是巧合,信息源已经锁定,现真相已经澄清。我们认为这是警方不想对此深究。
  综合种种可疑迹象,以及现场疑点,我综合如下:
  第一、 事故现场。
  1、事故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如果是单方交通事故,这不符合常理,任何一个人驾车遇到紧急情况,都会下意识地踩刹车。可现场路面、路边路牙及人行道上为何却有八十多米的明显划痕?
  2、八十多米的明显划痕,为何在凸出路面路牙上有五十多米近乎直线的银白色划痕,然后才是在人行道上和路面上形成有弧度的划痕并导致二人死亡?为何不对我们提供的近乎直线的银白色划痕取样进行化验证实这道近乎直线的划痕是两轮摩托车造成的?这样的划痕,行的通的解释应该是,肇事车辆违章越车道行驶,左侧与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形成刮擦,导致两轮摩托车在毫无防备之下被迫驶向大道边凸出路面的路牙,冲向人行道,与蓝色灯柱相撞后弧度抛向前方路面,形成弧线划痕,而肇事车辆并没有采取任何刹车停留措施,左侧部位刮擦凸出路面的路牙,形成近乎直线的50余米的划痕,这,通过提取现场划痕所留物质做微量元素分析,应该不难排除划痕并非两轮摩托车造成,而是另有车辆。
  3、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事故鉴定结论及北海市公安交警大队的复核意见,都只强调了摩托车右侧受损情况,却没有对摩托车左侧的受损成因作出解释。
  第二、尸体检验。
  警方在对我女儿尸体进行检验的时候,对尸体臀部上方有上衣遮挡的、毫无破损情况的牛仔裤部位进行了取样,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法医才剪取了我女儿左腿内侧受伤部位的牛仔裤布片,试问,警方为何对我女儿左腿受伤部位的成因闭口不谈,却要剪取有上衣遮挡、没有任何伤害和破损部位的衣片呢?是想掩盖什么?回避什么?我女儿火化后,我们保留了衣物作为证据,相信,应该有助于我女儿能够安息、瞑目。
  第三、警方作为耐人寻味。
  145日上午,中国百姓喉舌网电话核实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王和平副大队长,下午,我女儿就接到了警察冯某的电话,声称与自己没关系,这难道是巧合?会不会有人通风报信、走路风声?
  2、北海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称,45日,北海市公安局抽调特警、网警等多警种的警员成立“2.16专案组,这个没有交警参与的“2.16专案组,重查这起交通事故也是巧合?为何在中国百姓喉舌网等民间网站关注之前就没有成立专案组?这难道不是欲盖弥彰?
  3416日下午北海公安局刘副局成立的“2.16专案组约见我们家人通报相关调查情况,我们表示感谢。但我们不解,为何匆匆于次日上午召开没有我们家属在场的新闻发布会呢?并向媒体公布有利于警方调查结论的信息?又为何相关信息能在新闻发布会后的当天中午之前就在北海365网上那么快速的发出了呢?(实际本案家属提供信息来源中未有杨家大伯、现场未有拐弯处、20米事故现场从何处来家属未得知、车辆左边损坏程度为何不敢公诸于世)这是高效率,还是在走程序,演戏给不明真相的社会各界人士看?事实证明,相关信息的快速发出,让一些网友认为我们是无中生有,故意给公安机关制造麻烦,试图通过施压获取不正当利益。种种这些,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极大伤害,我们农民百姓,老实本分,乐于助人,从没想过给谁带来伤害。现在,我们不过仅是想让女儿走的明明白白,却因为警方的作为遭人误解,谁能理解我们的压力和痛苦呢?
  4418日、19日,广西媒体相继发布了相关新闻,国内众多媒体和网站予以了转发,给社会公众造成更大误导。中国百姓喉舌网等民间网站及时跟进,客观公正地发布了我们的疑点、官方的说法,让我们有了一丝安慰。
  5、民间网站发布了我家的不幸之后,北海市公安局于5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新闻《我局组织召开“2.16”道路交通事故新闻通气会》,称,417日上午,我局组织召开“2.16”道路交通事故新闻通气会,向死者家属以及社会各界通报了“2.16”事故调查及认定情况。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海,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科长周东东、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邓盛达、特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肖峰、政法委监督员以及北海市10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通气会。
  北海警方姗姗来迟的新闻,又想表明什么呢?
  6、北海市公安局在54日发出新闻的当天下午,临近下班时约见我的大女儿颜昌凤和小儿子颜昌鹏,让他俩见到了当面提交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手绘图的另外一个好心人,而此前警方对媒体公开,并有人在北海365网跟帖,一直咬定只有一个好心人叶某,还是因为打击报复别人才向我们提供了虚假信息,这时候却又揪出了一个好心人,这又想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们一直搞不明白。
  7516日,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办案单位的认定结论。
  8、不知何故,无论什么时候,我们向警方、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后,都会遭到不明身份人的短信、电话恐吓和骚扰,用语极其低级下流,语气让人不寒而栗。相关情况举报到公安机关,先是不受理,后迫于舆论压力受理了,安排给一个派出所,但至今却不给结果,我们依然经常被骚扰、恐吓。
  总之,综合种种疑点,我们认为,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违法办案,故意放纵肇事逃逸者,让我女儿死的不明不白;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袒护下属,用更大的错误掩盖事实真相,让我女儿和她的同事死的不明不白,死不瞑目。在北海,我已经看不到阳光,走投无路之下,才跪求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注和重视,让我女儿安息,让我们全家人安心。
  谢谢了!!
       控告人:颜继晓 携全家人 跪求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二:舆论监督报道文章
北海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背后的悬疑
  2013 年 5 月 2 日,距离北海市民颜昌丽因车祸身亡已经过去了一年零 3 个月,而颜昌丽的父亲颜继晓和母亲黄秀清仍在失去女儿的痛楚中不能自拔。事实上,失女之痛仅是颜继晓和黄秀清的一个纠结,在颜继晓看来,颜昌丽车祸遇难的背后有诸多悬疑,诸如:肇事司机逃逸、凶手被警方包庇等等...
  
  重大车祸被指系肇事逃逸案
  
  2012 年 2 月 16 日 22 时 55 分,广西北海市海景大道高德新大桥路段发生一起重大车祸,摩托车驾驶员夏春雨和搭乘者颜昌丽在车祸中当场身亡。
  
  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认定这起车祸系单方事故。这起看似很普通的的车祸,却随着死者颜昌丽家属寻找目击证人和若干神秘人物出现而扑朔迷离。
  
  颜继晓说:“夏春雨和颜昌丽坐的摩托车被撞倒后,现场路牙石上有一道 80 多米的划痕,交警部门却对此视而不见。另外,两个人的衣服上还有蓝色的油漆,摩托车的损坏程度也十分严重,怀疑是外力撞击所致。”
  
  由于上述多个疑点,加上海城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在案发几个小时后就信口开河的声称这是一起单方事故,另外,得知事故发生,颜家人赶往事故现场,死者尸体已被送往殡仪馆,现场虽然已经被清理,但依然留有摩托车的残骸。多个疑点组合起来,致使颜继晓和全家人怀疑这起车祸背后另有玄机。
  
  随后,一则《 2 月 16 日晚小妹和她同事在海景大道发生严重车祸死亡,恳求大家可以提供线索》网帖引起 365 网友的广泛围观,发帖者是死者之一颜昌丽的家人,该网帖引来的证人证实了颜家人的推测。
  
  死者颜昌丽的姐姐颜昌凤说:“有好心人找到我们并告诉我们说车祸其实是肇事逃逸案,还说肇事者陈齐军和杨福康酒后无证驾驶将夏春雨驾驶的摩托车撞倒。”
  
  事实上,好心人提供给颜家的信息并不是凭空捏造,因为好心人不但向颜家人提供了肇事者的信息,还提供了肇事车辆和车主的信息以及车辆的使用情况等。
  
  “其中一位不知姓名的好心人还曾当面给了我家一份事故现场周边电子眼图,我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但他们说的和现场状况完全吻合。”颜继晓表示。
  
  2013 年 5 月 3 日 ,死者颜昌丽的家人向本文作者提供了打印出的 QQ 聊天记录,还有手机往来短信(飞信)以及电子邮件,证实了上述说法。
  
  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在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的 2012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叶某和梁某的说法完全相反,公交认字【 2012 】第 00013 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春雨和颜昌丽车祸死亡系单方事故,夏春雨负全责 ...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系列有违常理且让死者颜昌丽的家人心存疑问的问题,至今,颜家人对痕迹检验意见和涉事车速的鉴定结论仍持有异议。“我们还将打算去北京申请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海城区交警大队起初不为我们做任何鉴定,本案所有的鉴定都是我们主动申请的,案发地周边的所有监控竟然也全部失灵,一名海城区交警队的人还好心提醒我们,做鉴定也会造假,以后想翻都翻不了,怀疑全部造假了。”颜昌凤回忆说。
  
  好心人被谁封口?新闻发布会为谁召开?
  
  据知情人透露,向颜家人提供“陈齐军、杨福康酒后无证将颜昌丽、夏春雨撞死后逃逸”线索者分别姓叶和梁,叶某和梁某后来遭到了北海市警方强制封口。
  
  颜继晓说:“他俩向我家提供的线索让我们有信心追查肇事者,我们向海城区交警大队提供的相关线索,交警队却视而不见,坚持出具了不负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彼时,颜继晓面对这份事故认定书曾欲哭无泪。此时,手拿海城区交警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 2012 】第 00013 号事故认定书的颜继晓很是从容淡定。
  
  “交警队从事故发生之后就已经铁了心要将这起案件做成假案,我们当时天真的以为通过发信向社会、网上求助和申请复核为死去女儿颜昌丽讨还公道,事实证明狼狈为奸的他们良心和道德早已泯灭。”颜继晓如是说。
  
  据悉,颜家人不服【 2012 】第 00013 号事故认定书,遂向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另一方面,颜家人又通过信访等方式要求警方刑事立案,但未获受理。
  
  另一方面,因为颜家人在网上发帖并在大街上贴求助信,以及中国百姓喉舌网的介入,相关报道证实,北海市公安局在事故复核结论没出之前,召集了除交警以外的,由特警、网警等多个警种组成的专案组,北海市局副局长刘海任专案组组长。
  
  蹊跷的是,至今距离专案组成立已经过去了 1 年多,但作为控告、申诉人的颜继晓并没有得到任何专案组就夏春雨和颜昌丽车祸死亡的调查结论。
  
  相反,专案组的所作所为反倒让颜家人觉得“成立专案组仅是为了压制舆论,包庇涉嫌渎职的海城区交警大队警员和肇事逃逸者。”
  
  据悉,中国百姓喉舌网曾将颜昌丽、夏春雨车祸死亡案的文章初稿呈送北海市公安局及海城区交警大队,当天(2012 年 4 月 5 日)下午,颜昌丽的家人就接到了疑为北海市海城区公安局地角派出所干警冯建业的电话。此前,颜昌丽的姐姐还接到一个莫名电话 , 向颜家人提供信息的 “ 好心人 ” QQ上听后证实是陈齐军本人的声音。
  
  “北海市局的人说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之前不让中国百姓喉舌网发文章,承诺会做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的,中国百姓喉舌网及其他民间网站依约并未公开。副局长刘海也用之乎者也来忽悠我们,我要求查冯建业的录音,他说一定会彻查,并说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颜继晓和儿子回忆说。
  
  一段录音显示,北海市局副局长刘海曾问颜家有什么条件可以出来,“可他们表面一套,背后却是另一套,一边安抚我们,一面根据我们提供的线索将向我们提供消息的好心人给抓了,并就此召开了单方面新闻发布会。”颜昌凤说。
  
  据悉,北海市警方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召集相关人员就“ 2.16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座谈,并让颜家人参加。相关录音证实,会上,副局长刘海亲口告诉颜继晓及其家人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邀请民间网站和颜家人参加。
  
  可事实上,北海市警方却匆忙于次日上午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通知颜家人及民间网站。中午,北海知名的“365 网”公开了新闻发布会的相关信息,颜家人也经由此渠道得知北海警方没有信守承诺。
  
  南国早报报道有关本次发布会的新闻显示,所谓的好心人叶某与杨某、陈某有私人恩怨并借机诬陷后者,叶某被行政拘留5 日,叶某被拘留期间,北海警方曾同意颜家人在拘留所看到了叶某,但,颜家人赫然发现,此好心人并非向自己当面提供信息的好心人。
  
  颜家人提出质疑,并经民间网站曝光之后,警方又找到了另外一个好心人梁某,并让颜家人与其见了面,但该好心人的相关信息北海警方并未向社会公布。报道同时引用北海警方的说法:这起车祸系单方面事故。让人不解的是,警方新闻发布会中却将颜家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彻底变动,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专案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在复核结论出来之前,他们完全不顾法律程序,肆意践踏法律规定,我们家属认为由于专案组的所谓结论和媒体发的通稿,导致复核结论被歪曲!中国百姓喉舌网针对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向社会公开了与警方发布信息截然不同的报道文章,此后,颜昌丽的姐姐就接到了陈齐军本人打来的电话。 5 月 16 日,北海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海城区交警大队的认定结论。”颜昌凤气愤地说。
  
  本文作者日前致电被拘留的好心人叶某,当提及被拘留的情况是,经历过被拘留厄运的叶某已经不敢再多说什么。但叶某话里话外表露出自己被拘留很冤,并用“你没杀人,人家却要你承认杀人”来形容自己的遭遇。
  
  对此,北京多名法学人士对北海市警方拘留好心人、召开单方面新闻发布会的做法表示不解。并对专案组为谁成立?新闻发布会为谁召开?提出了质疑。
  
  “北海警方在接到颜家人的控告和申诉之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案件进行复查、复议,而不仅仅是在复核结论之前妄下结论,这起涉访纠纷的发生与北海市警方的工作草率有直接关系。”
  
  一不愿具名法学人士指出:“草率办案就是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两条鲜活的生命不是儿戏,有矛头指出杨福康和陈齐军有肇事的嫌疑,办案机关应当顺藤摸瓜依法彻查,并最终给死者家属及公众一个答复,而不是压制舆论,打击好心人!”
  
  北海警方被起诉 肇事者浮出水面
  
  据悉,夏春雨、颜昌丽因车祸死亡之后,夏春雨的家人虽然也对案件复核结论不服,但因为家庭困难而放弃了追诉,但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让颜家人代理上访、上诉,颜继晓除了承受失去女儿之痛外,从 2012 年 4 月至今一直在想方设法为颜昌丽死亡一事讨个说法。
  
  事实上,被指将夏春雨、颜昌丽撞死的肇事者陈齐军和杨福康的日子也并不好过,据颜继晓的二女儿颜昌凤透露,从2012 年 3 月至今,颜昌凤已接到来自杨福康和陈齐军一方的匿名电话和短信近百个。
  
  “他们有时候一天给我打几十个电话,有时候我接通电话,他们一会声称车祸和自己无关是 XXX 干的,一会又央求我如果他们承认,我能不能原谅他们,我有通话详单和往来短信为证。”
  
  颜昌凤向本文作者提供的一段录音中,一名男子不断重复自己和这起车祸无关,是杨福康这个狗东西。“此人,经好心人证实是地角派出所冯建业。”
  
  另一段经过处理的录音则是一女子声称车祸不关陈齐军的事情,她声称陈齐军当时在广东,是杨福康搞的,想把陈齐军拖下水。该女子还询问颜昌凤,如果承认能不能得到原谅?颜昌凤和其家人怀疑此女正是陈齐军母亲。
  
  2013 年 5 月 3 日 ,本文作者致电北海地角派出所干警冯建业询问此事时,他否认存在此事,但冯建业承认杨福康在自己单位的辖区,冯建业还称受理过杨福康的报案。
  
  颜昌凤和一名自称叫杨福康的人往来短信显示,“杨福康”声称车祸与自己无关,是陈齐军干的,“杨福康”还在一条短信中询问颜昌凤能否原谅自己 ...
  
  “车祸是肇事逃逸案不是我们全家臆想出来的,从案发伊始至今我们掌握了许多证据,我们也向北海警方提出复查等请求,可没有人听我们的,到目前为止,自治区的有关部门,我们都去信访过了!”颜继晓说。
  
  2012 年 10 月 31 日 ,颜继晓以北海市公安局超越职权为由,将北海市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布北海市公安局 2.16 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无效等,但两审法院均以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不会放弃揭开这起交通肇事案背后的真相,在北海我们讨不到说法可以去南宁,在南宁讨不到说法我们可以去北京,相信会有青天。另外我们也准备在北京开新闻发布会,但我们绝不会开单方面新闻发布会!”
  
  2013 年 5 月 3 日 ,本文作者就“ 2.16 车交通事故案”致电北海市交警支队韦洁支队长,“我现在在开会,这种事情你通过正常渠道吧!”电话随机被挂断。
  
  此外,亦有匿名人士发给颜昌丽姐姐的相关信息证实,好心人叶某因为向颜家人提供信息,已经受到了打击报复,其父被人打伤,但该信息没有得到叶某的证实。
  
  “北海市 2.16 道路交通事故”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是颜家人在无理取闹,还是北海市公安局行政乱作为甚至不作为,本文作者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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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这是一起无头案,但北海市警方的做法却让人浮想联翩,车祸的两名死者的死因存在各种悬疑,北海市交警支队却给不出任何合理的说法,是办案人员草菅人命,还是死者家属无理取闹,随着死者家属被恐吓的不断升级,答案其实已经知晓,当办案人员草菅人命时,他们的入警宣誓变的苍白而又无力...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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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网络下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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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尸检报告结论中”撞击“一词,自新闻通稿发出后再也找不着影子了。。。另“好心人”提供的线索中从未说过杨某是石湾人,说的是陈某是肇事者,杨某是副驾驶,所提供二人的家庭住址等都是真实信息,北海市公安局却将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变动。。。增加减少,直至面目成非)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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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上诉人:颜继晓,男,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45052519591128443X
住址:北海市XXXXXX
  申请人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所做出的“对本案不予再审”的决定,特提起申诉。

诉 讼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2)海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
2、请求贵院责令被告通过新闻媒体在同等范围内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给予赔偿。(被告的错误行政行为致使原告到各部门上访,承受了经济损失)
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针对北海市公安局就“2.16道路交通事故”成立专案组,并通过新闻媒体先于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复议结论出台之前向社会公布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北海市公安局属于滥用职权,并对申诉人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后果,遂于2012年10月31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因不服北海市公安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的结论和处理方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无效;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消除影响;赔偿诉人因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随即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5日作出的、于2013226日产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为由,维持了原一审裁定。
申请人不服二审裁定,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11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申诉人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忽视相关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无视北海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后果,且法律适用不当.所做出的“对本案不予再审”的决定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实是,申诉人因“2.16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1031日,申诉人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北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无效;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消除影响;赔偿起诉人因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2012216日,申诉人的女儿颜昌丽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摩托车驾驶员未注意安全驾驶所致的单方事故。上诉人认为事故原因存疑,不排除他方肇事逃逸的可能。上诉人一面申请行政复议,一面要求被上诉人关注并公正处理。同年417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上诉人认为该结论无视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刻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并影响了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后做出的复核结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以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形式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且未履行职责,尽其监督职能,造成致起诉人女儿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真相未明,起诉人名誉、经济受损。
证据1----(报纸复印件)报道证实,45日,北海市公安局抽调特警、网警等多警种的警员成立专案组,这个没有交警参与的专案组,重查这起交通事故。北海市公安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上诉人女儿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民法院理当依法受理申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证据2----(北海市公安局文件“北公报【201352号”《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证实,北海市公安局有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证据还证实,北海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其下属单位北海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复议结果早了整整一个月(北海市公安局2012417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而其下属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是2012516日)。
证据3----(交通事故复议结论)证实,北海市交警支队的上级部门——北海市公安局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的调查结论先于交警部门复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91日,法发《199239号)精神,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申诉人提起的再审申请,明显使用法律不当。
根据公开报道提供的证据证明,北海市公安局的系列具体行政行为都关系到了上诉人女儿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海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送达申诉人,并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结论,形成了社会影响。北海市公安局对于申诉人提出的依法追究加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肇事逃逸)的请求,拒绝调查申诉人提交的相关线索和证据,致使涉嫌涉案警察、肇事者逍遥法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申诉人的起诉。,
综上所述足以说明,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是认为北海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给申诉人的家庭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重大损失,而且,一年多来,上诉人家人被他人利用电话及信息进行不间断的恐吓威胁,全家人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上诉人受到恐吓威胁后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报案但至今一年有余,却依然无人关注、无人处理, 且恐吓威胁依旧.
申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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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颜湘华 的帖子

谢谢湘华宗亲一如既往的关怀。QQ号因被人恶意举报被封了,目前还无法使用,无法进入群里,让亲们挂心了。在此,有劳湘华宗亲代我向大家问好。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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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北海市公安局重新复查“2.16道路交通事故”真相的申请


申请人:颜继晓,男,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45052519591128443X,住北海市海角路港务局宿舍19303室,联系电话:1827793914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袁健晖
申请事项

1、请求贵局依法查清“2.16道路交通事故”真相。
2、请求贵局依法查清涉嫌涉案人员(包括涉嫌警员)的相关责任,并依法处理。

事实与理由

第一,警方事故认定存疑
20122162255分许,申请人的女儿颜昌丽乘坐同事夏春雨驾驶的摩托车,在北海市海城区海景大道高德大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两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方不否认贵局下属的交通警察部门做了相关工作,但,结合现场状况,以及我方通过公开求助获得的线索综合分析,我们认为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完全错误。再结合种种不正常现象的接连、持续发生,我们更认为“2.16道路交通事故”涉嫌肇事逃逸,而绝不仅是单纯的单方交通事故。
理由如下:
  1、事发时高德大桥已经投入一年有余,附近三个交通路口都安装有摄像头.但警方表述前后不一,矛盾重重,有公安人员曾当众向我们表示,监控是好的,调取了,真相就出来了;有人则称监控摄像头都坏了,还有人则称该地段的监控设备刚刚投入使用。
  比如,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负责人王和平曾在接受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鲁宁平电话了解情况时称,事发时高德大桥刚刚投入使用,该地段的监控摄像头刚刚安装,还在调试阶段,尚未交付使用。为了了解事实真相,20126月份,鲁宁平曾独身一人赶来北海,在高德大桥附近就高德大桥何时投入使用的,附近的监控设备状况如何等进行了走访,得到了与王和平所介绍的不一样的信息。当时,鲁宁平曾致电王和平,希望就此进行沟通、交流信息,但,被王和平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了。
发路段周边的三个路口的监控设备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关键时候不仅不能发挥作用,而且关于监控设备的说法也不一致呢?

2根据交警当晚的现场照片和现场观察、测量得知:事故现场路段有近80米长(起点至终点)车轮与右边人行道路边石严重磨损且路边石上有严重银白色金属划痕迹象,交警部门在勘察现场时为何视而不见?我们曾提醒办案人员,但,现场办案人员居然轻描淡写:与本案无关。那么,办案人员依据什么排出了该划痕与本案无关呢?现场车牌掉落位置让人生疑,办案人员又是凭什么推测判断称有可能是过往车辆给捎带移位了呢?假如通过主观臆断就能得出事故结论,那么,又有什么必要进行现场勘查呢?
  3、2012年4月5日上午,中国百姓喉舌网电话核实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负责人之后,下午,就有人电话告知我们”此案与我无关,都是杨福康酒后撞死的人”。后来有人证实,此人是地角派出所警察冯某某,我们去地角派出所核实,确实有这么一位警官。试问,是谁及时将我们寻求舆论关注并一直在寻求案件真相的相关情况通知冯某某的呢?要知道,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鲁宁平并不知道该案还涉及到了警官冯某某,相关信息能够传递给冯某某,只能是北海人的作为。那么,新闻发布会前的4月16日下午,北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又是凭什么认定该通话录音与本案无关的呢?

4、从2012年10月份我们开始向法院起诉北海市公安局开始,我们就不断接到威胁、恐吓、利诱、约见、辱骂……短信和电话,我们的诉讼进程越是往前推进,短信和电话越是频繁,试问,这是否涉嫌警方有人向陈某某等人传递信息?否则,又能有什么更合理的解释呢?另外,北海市公安局为何拒绝接受我们就威胁、恐吓、利诱、约见、辱骂……短信和电话依据证据进行的举报呢?北海市海角派出所又是什么原因接到报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为何相关调查毫无进展?
  5、以北海市信访办公室名义出具的“北公报【2013】52号”《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为何故意回避以下事实:1、我方提供的证据;2、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先于交警支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专案组调查结论;3、所谓相关工作情况照搬照抄海城区交警大队材料。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2.16道路交通事故”并没有得到认真查处,需要重新复查;北海市公安局专案组越俎代庖超越权限得出事故结论影响和干扰了其下属单位北海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事故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针对我们的复查要求,我们希望北海市公安局组织非原2-16专案组成员参与的力量进行复核、复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该申请于2014年4月21日递交广西北海市公安局被拒。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离线颜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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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监督北海市公安局
彻查“2.16道路交通事故”真相的申请


申请人(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原告人):颜继晓,男,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45052519591128443X
住址:北海市海角路外贸冷冻厂宿舍西楼202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袁健晖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北海市公安局彻查“2.16道路交通事故”真相,调查威胁、恐吓甚至涉嫌代表公权力机关对申请人施压的短信及电话
事 实 和 理 由

针对北海市公安局就“2.16道路交通事故”成立专案组,并通过新闻媒体先于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复议结论出台之前向社会公布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北海市公安局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并对申诉人形成了实质性伤害后果.遂于2012年10月31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申请人因不服北海市公安局专案组对2.16交通事故的结论和处理方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专案组对2.16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结论无效;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消除影响;赔偿上诉人因长期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遂作出2012)海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证据一)。
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随即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25作出的、于2013226产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证据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为由,维持了原一审裁定。
申请人不服二审裁定,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1118,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证据三),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申请人认为:北海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忽视相关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无视北海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所作出的两份裁定和“对本案不予再审”的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1412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一、北海市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
  2012216,申请人的女儿颜昌丽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摩托车驾驶员未注意安全驾驶所致的单方事故。申请人认为事故原因存疑,不排除他方肇事逃逸的可能。申请人一面申请行政复议,一面要求北海市公安局给予关注并公正处理。同年417,北海市公安局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2.16交通事故专案组事故调查结论。申请人认为该结论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刻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并影响了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后做出的复核结论,申请人认为:北海市公安局未能秉公执法主持正义,而是超越职权,以专案组调查结论的形式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并未履行职责,尽其监督职能,造成致申请人女儿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真相未明,申请人名誉、经济受损。
证据四(报纸复印件)报道证实,45,北海市公安局抽调特警、网警等多警种的警员成立专案组,这个没有交警参与的专案组,重查这起交通事故。
证据五(北海市公安局文件“北公报【201352号”《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证实:北海市公安局有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证据还证实:北海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其下属单位北海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复议结果早了整整一个月(北海市公安局2012417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而其下属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是2012516
证据六(交通事故复议结论)对此予以了佐证。
二、事发经过
20122162255分许,申请人21岁的女儿颜昌丽搭乘同事23岁的夏春雨驾驶的桂E57V26号两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景大道高德新大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春雨、颜昌丽死亡及E57V26号两轮摩托车损坏。我们家属却直到凌晨1点多才接到通知并赶到现场。当时现场已清理且两死者已送往殡仪馆。我们至今无法得知整个事故经过!
  217,我们全家又到了现场,现场的痕迹非常明显。我们根据交警当晚的现场照片和现场测量得知:事故现场路段有近80长(起点至终点)车轮与右边人行道路边石严重磨损且路边石上有严重银白色金属划痕迹象。现场照片显示两死亡者尸体紧靠着仰卧于距离起点50左右的灯柱旁(该灯柱无擦损痕迹);距离事故车辆25左右;我女儿左大腿至膝盖处有大片明显灰痕;手机正置于裤后袋中、双手紧握、左手置于腹部且弯曲的小指上沾有深灰色物质、右则在头后弯曲且与男死者的弯曲的腿紧靠、衣服向上紧缩、腹部外露、脸上无任何伤痕且无头发遮盖;两只鞋子、两只袜子和一只鞋垫俱正面整齐距于尸体达4米多处,距离车道较远的人行道上;且上述物品(鞋子、袜子、鞋垫)全部置于事故摩托车与死者尸体间;现场无任何血迹(除男子张开口的嘴角边有少量血迹外)。
  2012219,我们在北海365网上发出《寻找海景大道靠近高德桥上坡路段车祸目击证人》一文,之后,有个好心的网友通过网络告诉我们,颜昌丽和同事夏春雨死于交通肇事,肇事者逃逸。这位好心人还手绘了一幅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图,并约见了申请人大女儿颜昌凤并亲手将手绘地图交给申请人大女儿,告知我们事故周边有三个路口,都安装有摄像头,如果调取这三个摄像头拍摄的事故发生前后的画面,就肯定能通过排查法锁定该肇事车辆。
  后来,又有一个网友通过网络告诉我们,事故经过是这样的:
  201202162230许,陈XX驾驶的一辆银白色轿车沿海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高德大桥弯道路段时,由于轿车司机是酒后无证驾驶,且违法交通规则跨越道路双实线正侧面划撞到夏春雨驾驶的自东往西方向的桂E57V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才导致该摩托车在高德大桥弯道路段时与大桥北侧人行道的路牙石发生碰撞,导致该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夏春雨、颜昌丽被抛摔离二轮摩托车后倒地,据颜昌丽的现场死相可推测颜昌丽并未当场死亡,且结合知情人提供的线索,陈XX当时并未采取任何急救伤者的措施,且阻止杨XX拨打120和提出要抢救伤者的善举。所以,夏春雨和颜昌丽的死亡,陈XX要负全责任。且根据当晚堪察事故现场的交警证实:事故现场没有轿车的刹车痕迹.可得知在车辆划撞时陈XX并未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属主观上恶性肇事逃逸,且其阻止杨XX采取救人措施,可得知陈XX丧心病狂,恶劣至极。
  这个好心的网友还给我们提供了二人的具体家庭住址和该案件的相关知情人及其家庭的相关社会关系,我们家属自己做了走访调查,但,始终未能见到左侧有划痕的肇事车辆。这位好心的网友告诉我们,陈某经常将该车辆借给某派出所干警冯某使用,车辆有可能被陈某等人藏匿。
  在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鉴定结论未出来之前,有知情人曾暗中告诉我们:交警已经锁定了银白色肇事车辆,相关鉴定也证实了是肇事逃逸。
  我们将相关情况反映到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但不知何故,最终鉴定结果却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
  由于不满交警部门的工作及结论,加上好心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不断接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电话,申请人先是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刑事立案,在无人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带领家人在公安局门口及其他地方发出了跪求真相书,并拦住了北海市公安局刘海刘副局长,将相关的线索,证据等材料当众交给了刘副局长要求按刑事案件给予立案查处,公平公正还原事实真相.
三、北海市公安局的种种反常现象让人存疑: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相互勾结、掩盖真相、保护黑恶势力逃避法律惩处?

  事故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的作为让我们几乎失去对法律的信心。陈述如下:
  1、为何不调查核实涉案警官冯XX?
  2、为何不受理对威胁、恐吓甚至涉嫌代表公权力机关对申请人施压的短信和电话举报侦查?在北海市公安局专案组调查及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就屡屡接到威胁、恐吓、利诱等骚扰电话、短信,还有不明身份人约见申请人及子女,申请人已暗中拍照作证,申请人感觉到危险逼近,随即向北海市公安局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但,北海市公安局竟然不予受理,更别说查处了。无奈,申请人向地方派出所报案,一年多过去了,居然没有任何结果,办案警官竟然劝告申请人更换手机、搬家躲避了事。
3、北海市公安局于2013729向公安厅办公室出具的“北公报【201352号”《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证实:
a2013216,公安部在信访信息系统以010000130370312号交办了颜继晓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是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案领导是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韦洁,目前该信访事项已办结;
b、北海市公安局针对公安部交办的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五个月后的2013729以书面形式向区公安厅做了《情况报告》。
对于北海市公安局的《情况报告》,申请人毫不知情,北海市公安局也从未尽到告知义务,更谈不上同意认可《情况报告》。该《情况报告》故意回避以下事实,北海市公安局不容推卸责任:
a、涉嫌肇事逃逸的相关疑点(如现场50余米的路牙石上明显划痕怎么形成的)不予勘察、排除;相关证据不予查实(如涉嫌涉案冯警官的电话录音拒绝调查);涉嫌肇事车辆没有得到真正排除、落实。这些,在《情况报告》中都没有反映。
b、《情况报告》没有客观反映申请人就威胁、恐吓甚至涉嫌代表公权力机关对申请人施压的短信及电话的举报情况拒绝受理并查处的事实,申请人就威胁、恐吓甚至涉嫌代表公权力机关对申请人施压的短信及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后直至目前,依然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在《情况报告》中也根本没有提及。
  4、《情况报告》中称:“201246,死者家属向交警支队提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交警支队经过调查认为原办案单位办理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公正,作出维持原办案单位的认定的北公交复字【2012】第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这是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真实情况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交警支队于2012516出具了复核结论。而此前整一个月的417,北海市公安局居然在复核结论尚未得出之前,就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了专案组调查结论,客观上影响了其下属单位交警支队一个月后的复核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北海市公安局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并对申诉人形成了实质性伤害后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能做到秉公执法,主持公道,为申请人伸张正义。特申请贵院对北海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证据一:2012)海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
  2、证据二:(2013)北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
  3、证据三:“(2013)北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证据四:相关报道报纸复印件;
  5、证据五:北海市公安局文件“北公报【201352号”《关于颜继晓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6、证据六:交通事故复议结论;
  7、证据七:威胁恐吓辱骂短信部分内容——网上公开照片

    已于2014年4月21日递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千里共禅娟,此事古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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